發布日期:2023-07-14  |  來源:柳州法治   | |
15歲的小麗系長沙某職業技術學校2021級新生。2021年9月,小麗憑錄取通知書順利報到。2021年9月7日,在學校舉行集訓時,校方發現小麗手臂上有一處文身,遂通知小麗父親將其領走。當日小麗父親趕到學校,學校未經會議研究當即對小麗作出退學決定。
小麗父親請求被告給予一次機會,承諾馬上帶小麗去消除文身再來上課,被告拒絕。于是小麗父親報警,民警認為此事宜協商解決,勸說學校給予小麗一次機會,學校沒有接受。當日,學校退還了學費。小麗無奈另尋一處昂貴私立學校就讀,并將學校告上法庭。
小麗認為,校方作出退學決定無法律依據,且退學處理程序違法,依法應撤銷。同時,該退學決定使原告負擔高額學費并承擔巨大精神壓力,原告應予賠償。小麗請求:1.依法確認被告作出的退學決定違法;2.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共計15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校方認為,一、本案為取消入學資格而非原告起訴的退學決定,案由有誤且屬于不可訴行政行為。二、校方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在招生信息平臺公開發布的招生政策和招生簡章中均明確規定了報考學生、報到新生不能有文身,發現有文身將取消入學資格的內容。被告依據招生政策及入學要求取消原告入學資格,符合規定。三、被告取消原告入學資格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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